(2016)甘010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昌善、何晓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6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陇、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自2014年4月起,分别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某某号、甘肃省榆中县桑园子某某号两处出租屋内,生产、销售劣质棉被、褥子等床上用品谋利,销售金额165539元。2015年9月14日,警方在上述地点,查获大量劣质棉被褥子,价值101370元。经鉴定,查获的棉被、棉褥,均系假冒伪劣产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自2014年4月起,分别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某某号、甘肃省榆中县桑园子某某号两处出租屋内,生产、销售劣质棉被、褥子等床上用品谋利,销售金额165539元。2015年9月14日,警方在上述地点,查获大量劣质棉被褥子,价值101370元。经鉴定,查获的棉被、棉褥,均系假冒伪劣产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劣质棉被、褥子及销货清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制造伪劣棉被等销售谋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何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天飞审 判 员 潘建设代理审判员 徐剑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