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云宽与王怀周、 杨梦林、四川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宽,王怀周,杨梦林,四川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财保58号申请人李云宽,男,生于1951年6月2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王怀周,男,生于1951年12月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杨梦林,女,生于1975年10月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四川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广宁路92号。法定代表人王怀周,执行董事。申请人李云宽因被申请人四川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正泰·天一广场”房产项目的建设需要,向申请人及殷某、何某、苏某甲合计借款189万元(殷、何、苏的债权已转让给申请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广安市城南平安片区“正泰·天一广场”房产项目某处商业门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安市分行营业部;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安市分行金安大道支行;开户行:广安市广安区信用社城南分社)予以冻结,以上查封、冻结金额以230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案外人苏某乙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某处房屋,及案外人阴某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某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云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广安市城南平安片区“正泰·天一广场”房产项目某处商业门市予以查封。二、对四川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安市分行营业部;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安市分行金安大道支行;开户行:广安市广安区信用社城南分社)予以冻结。以上查封、冻结金额以230万元为限。三、对申请人李云宽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苏某乙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某处房屋、阴某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某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谭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雪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