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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君彩、庄昌伟等犯交通肇事罪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张君彩。再审申请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庄昌伟。再审申请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庄昌龙。再审申请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庄平平。被申请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二审被上诉人)徐志华。被申请人(原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志亮。委托代理人刘武、张向辉,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君彩、庄昌伟、庄昌龙、庄平平因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纠纷,不服(2015)赣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连刑终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张志亮与案外人张耀升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是错误的,认定认定张耀升用轿车抵押给徐志华为借款担保错误,要求徐志华、张志亮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张志亮之子张耀升将苏G×××××轿车(所有权人为张志亮)交付徐志华用作借款抵押。徐志华作为车辆的抵押权人及实际管理者,在使用该车辆前应负有审核机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注意义务及投保义务,而徐志华没有履行该义务,且擅自驾驶该车上路并造成交通事故,故对被害人(庄继武)近亲属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徐志华驾车致庄继武死亡,对此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故还应赔偿被害人(庄继武)近亲属的其他损失。张志亮虽系车辆苏G×××××登记所有人,但该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和管理者系抵押权人徐志华,且张志亮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性,其与张耀升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此民事责任的认定,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君彩、庄昌伟、庄昌龙、庄平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