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4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州开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开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开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443号原告郑州开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阳。委托代理人张国峰、张建超,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邢菲。委托代理人高华、尹志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开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郑州开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开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开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州开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