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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1005号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柏杨北路92号。法定代表人廖国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龙柱,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国界,该公司职工。被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东阳街道下坝路88号。法定代表人薛文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希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小波,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迳付原告)。审判员  胥仲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