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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家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全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2刑初6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家全,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大悟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家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家全及其辩护人余红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结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家全先后于2003年11月29日、2004年1月1日与大悟县城关镇罗城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3组、7组周湾东大河西土地。2014年2月起,周家全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即组织在上述土地上采砂,造成51.64亩土地的耕作层严重毁坏。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家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大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傲人周家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勘测图、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被告人周家全占用农用地图及明细、施工合同书及土地转让合同、关于周家全非法占用农用地性质的说明及周家全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程度的说明、孝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单、责任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人罗某1、周某1、罗某2、周某2的证言;被告人周家全的供述;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家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家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家全当庭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家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被告人周家全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北成审 判 员  毛光荣代理审判员  刘建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