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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敏与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敏,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终9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敏,男,1962年10月26日生,彝族,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王开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思源路*号。法定代表人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瑞英,云南八谦(昆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金岚,女,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系被上诉人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陈敏因与被上诉人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饶丽佳代理审判员  秦 伟代理审判员  吕秋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有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