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玉娟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娟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特62号申请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北路(聚峰远景A座804号)。法定代表人:方江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侃,上海市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玉娟,女,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申请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弘域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玉娟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弘域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撤回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弘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弘域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弘域公司承担,余款200元由本院退还弘域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联审 判 员 肖 炜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志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