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十围路南侧鸿益达物流中心第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彭远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富雨,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兵,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玉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7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审 判 员 钟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