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玉田县中冶机械有限公司与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中冶机械有限公司,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民初2696号原告:玉田县中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负责人:高笑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立君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1051282701,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刘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晓静,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玉田县中冶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与迁安市四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立君,被告四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晓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冶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之间多年来建立有衬板等铸件的加工承揽业务,由我公司根据被告方的要求或图纸制造各种铸件。被告四方公司共拖欠我公司加工费239957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方公司给付加工费23995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二年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四方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确有承揽合同关系。2008年10月至2014年1月,双方发生承揽业务,承揽费扣除我公司已经给付的部分至今我公司下欠239957元;原告主张利息不同意支付,双方没有合同约定,且最后一笔我支付承揽费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原告主张从2014年计算利息于法无据,不符事实,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冶公司与被告四方公司之间多年来建立有衬板等铸件的加工承揽业务,由原告中冶公司根据被告四方公司的要求制造各种铸件。截止到2014年1月15日,被告四方公司共欠原告中冶公司加工费239957元。原被告业务截止日期至2014年1月15日,按照双方交易习惯,被告四方公司在原告供货后即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收据、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四方公司对尚欠原告中冶公司欠款数额239957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双方交易习惯,原被告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加工费的具体时间,2014年1月15日,双方业务已经截止,被告四方公司负有及时给付加工费的义务,故原告中冶公司主张被告四方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给付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玉田县中冶机械有限公司加工费23995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给付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被告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