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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2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塘下镇五金机电城驶往塘下镇罗凤花园村方向,0时许,途经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伯爵公馆KTV前地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浙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交警当场查获。01时19分,被告人彭某在塘下镇人民医院被抽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彭某负全责。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已于2016年6月6日调解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刘某的证言,呼气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照片和涉案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涉案人员前科记录查询说明,驾驶人员违法记录查询说明,协议书,物品发还凭证,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林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