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与李春发等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李春发,李智明,吕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负责人刘庆常,行长。被执行人李春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智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吕光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春发、李智明、吕光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北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金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