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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特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黄春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202号申请人黄春明,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勇(申请人黄春明之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申请人黄春英,女,1944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洁(兼申请人黄春芳、黄春光、黄春华、黄春年、黄春来之委托代理人),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春芳,女,1953年1月17日出生。申请人黄春光,男,1946年1月22日出生。申请人黄春华,男,1948年7月19日出生。申请人黄春年,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人黄春来,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黄春明、黄春英、黄春芳、黄春光、黄春华、黄春年、黄春来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谭北川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黄春明与申请人黄春英、黄春芳、黄春光、黄春华、黄春年、黄春来因分家析产纠纷于2016年6月22日在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就七位申请人共同共有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东私字第××××××号)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东城区方家胡同××号院房产的房号3砖木结构西房2间23.45平方米归黄春明所有;二、位于东城区方家胡同××号院房产的房号1砖木结构北房4间61.31平方米与房号2砖木结构东房2间19.76平方米归黄春英、黄春光、黄春华、黄春芳、黄春年、黄春来6人共有。”申请人黄春明、黄春英、黄春芳、黄春光、黄春华、黄春年、黄春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黄春明、黄春英、黄春芳、黄春光、黄春华、黄春年、黄春来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在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谭北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