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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万国庆与王新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国庆,王新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万国庆。被执行人王新更。本院在执行万国庆申请执行王新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冀T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7年11月25日。查封了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问津街人民路交叉口西侧商住楼1幢1单元502室(该房已抵押给石家庄光大银行友谊大街支行),查封期限至2018年11月25日。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