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万国庆与王新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国庆,王新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万国庆。被执行人王新更。本院在执行万国庆申请执行王新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冀T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7年11月25日。查封了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问津街人民路交叉口西侧商住楼1幢1单元502室(该房已抵押给石家庄光大银行友谊大街支行),查封期限至2018年11月25日。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