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未秀起与楚庆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未秀起,楚庆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未秀起。委托代理人:贾淑君,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楚庆瑞。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贾秋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中,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未秀起与被执行人楚庆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颉永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