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刘凤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刘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1085号罪犯徐刘凤,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以(2008)南法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刘凤犯抢劫罪,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5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刘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0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刘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刘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徐刘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徐刘凤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刘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刘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