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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清玉、张趁红与魏五辈、魏红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玉,张趁红,魏五辈,魏红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048号原告李清玉,女,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原告张趁红,女,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会娟,女,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魏五辈,男,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被告魏红月,男,成年,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李清玉、张趁红诉被告魏五辈、魏红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清玉、张趁红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玉、张趁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玉、张趁红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清玉、张趁红承担。审判长  高文英陪审员  孙长春陪审员  李功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