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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张福金、张丽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张福金,张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34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诉讼代表人曹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千里、范萌萌,公司员工。被告张福金。被告张丽。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1号2层。诉讼代表人叶晓峰。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张福金、张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