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鄂1023民初98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为凯,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匡文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