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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胡海涛与李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涛,李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6民初947号原告胡海涛,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田金华,龙口市徐福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波。原告胡海涛与被告李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巍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海涛委托代理人田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3日,被告出海作业时,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用于给渔船加油,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现已到期,被告尚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长波未予辩称。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被告李长波借原告现金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龙口胡海涛陆万元整,还款日期为一年,借款人,李长波,身份证××,2015.4.13”。该款被告李长波尚未偿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发生借贷关系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长波偿还原告胡海涛借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长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巍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