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行审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颜鸿枝、谢丽娜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颜鸿枝,谢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1行审122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颜鸿枝,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谢丽娜,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颜鸿枝、谢丽娜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颜鸿枝、谢丽娜于2007年9月30日结婚登记,2008年6月17日生育一女孩,2015年4月10日生育一男孩,其行为构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颜鸿枝、谢丽娜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计征告(2015)01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5年9月30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狮卫计征决(2015)01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向被执行人颜鸿枝、谢丽娜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61990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颜鸿枝、谢丽娜。被执行人颜鸿枝、谢丽娜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5)01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颜鸿枝、谢丽娜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5)01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颜鸿枝、谢丽娜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261990元交本院。被执行人颜鸿枝、谢丽娜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3830元由被执行人颜鸿枝、谢丽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茹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