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郫县润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永龙、易巧、尹向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郫县润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肖永龙,易巧,尹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郫县润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天府路23号8栋2单元11号。法定代表人晏礼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永龙,男,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易巧,女,汉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尹向洪,女,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郫县润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永龙、易巧、尹向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永龙、易巧、尹向洪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郫县润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房屋:尹向洪位于郫筒镇望丛西路**0号石牛小区*栋2单元6楼12号住宅以及德源镇永光村九组6号附1号住宅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21日,车:肖永龙名下的牌照号为川A***22号汽车查封期限至2018年6月21日),但目前该财产不宜处置,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