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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66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被告贺某某手机遗失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致使起诉状等材料无法送达,且贺某某也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贺某某手机遗失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致使起诉状等材料无法送达,且贺某某也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