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牟新理与被执行人白亚军、白亚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新理,白亚军,段红娥,白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19号申请执行人牟新理,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白亚军,男,汉族,宾馆业主。被执行人段红娥,女,汉族,系被执行人白亚军之妻。被执行人白亚梅,女,汉族,小学教师。身系被执行人白亚军胞妹。申请执行人牟新理持(2015)洋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白亚军、段红娥、白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1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白亚梅的工资存款29300元,其中29000元申请执行人牟新理已经领取,300元作为执行费已交纳;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俐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