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梁彪与孟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彪,孟真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028号原告梁彪。被告孟真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彪与被告孟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