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郑伯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郑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被执行人郑伯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015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伯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伯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伯华(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80398.6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哈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