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高××与魏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魏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3071号原告高。被告魏一,无职业。原告高与被告魏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凤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魏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诉称,婚后被告经常在外玩牌,我进行劝阻,被告不但不听,还对我进行打骂。不仅如此,被告还偷拿家里钱财去玩牌,甚至发展到找我要钱,如果不给,就骂我。2009年,我们婚后居住的房屋拆迁,被告将安置的房屋变卖,没有给我卖房款。我们现在已经分居六、七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魏一辩称,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并不是真正的原因,真正的原因是原告生活作风有问题。我原来是想与原告协议离婚,没想到原告以诉讼的方式与我离婚,而且我与原告的哥哥合伙做生意时欠下了别人的钱,我卖了安置房替原告哥哥还清了欠款,我与原告哥哥的经济问题没弄清楚前,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魏二,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原告反对被告在外玩牌产生过矛盾,1993年左右,原告曾来院起诉离婚被调解和好。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玩牌问题仍然产生矛盾,并已经分居生活六、七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情义,并已经分居达六、七年之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被告亦在庭审中表示欲与原告协议离婚,只是不接受原告采用诉讼解决离婚的方式,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婚后没有住房,故离婚后住房各自自行解决。关于被告主张代原告哥哥偿还债务问题,被告如有证据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高与被告魏一离婚;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原、被告离婚后住房各自自行解决。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凤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