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桂琴、袁某等与李志涛、李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琴,袁某,李志涛,李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琴。申请执行人:袁某。法定代表人:袁石头号。委托代理人:贾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志涛。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振龙。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琴、袁某与被执行人李志涛、李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武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