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3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冯某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812号罪犯冯某,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荔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冯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