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武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刑初48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男,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月5日被逮捕,同年2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楚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于2013年6月26日在建设银行宿州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814,信用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于2014年2月16日开始透支消费,至同年4月份共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49687元。该信用卡逾期后,建设银行宿州分行工作人员自2014年4月份至2014年8月份期间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向武某催收,但被告人武某两次还款均未达最低还款额,后外出打工并更换手机号码逃避催收,逾期月数已超过三个月。被告人武某归案后,其家人已将透支款息全部还清。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武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武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武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武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814,信用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2014年2月16日开始透支消费,至同年4月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9687元。该信用卡逾期后,发卡行多次对被告人武某电话、信函、上门催缴透支款,被告人武某拒不归还所欠款息。2014年8月1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济犯罪侦查中队报案。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武某被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2月3日,被告人武某将所透支的信用卡款息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人民币49687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要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本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武某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小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