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程小国与被告唐兰、黄小英、程柯、程予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国,唐兰,程某某,黄小英,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2民初958号原告程小国,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玲秀,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程小国之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建清,永州市零陵区萍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兰,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被告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学生。被告黄小英,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被告程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学生。原告程小国与被告唐兰、程某某、黄小英、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明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玲秀、杨建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兰、程某某、黄小英、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1日,程海荣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程海荣一直未归还借款。其后程海荣意外死亡,四被告作为程海荣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程海荣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其所欠原告的50,000元债务;又该借款是程海荣与被告唐兰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兰应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四被告在继承程海荣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唐兰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三、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程小国与程海荣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21日,程海荣向原告程小国借款50,000元,用于矿山开采,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份,并承诺借期为半年,2016年3月5日,程海荣因故死亡。另查明,被告唐兰与程海荣于2011年4月7日在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程某系程海荣与其前妻于2007年2与18日所生的女儿,被告程某某系程海荣与唐兰于2011年7月21日所生的女儿,被告黄小英系程海荣的母亲。程海荣死亡后,原告以其债权未得到实现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技术室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原告程小国主张程海荣向其借款50,000元,提供了程海荣出具的借条,银行卡转账记录,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程小国与程海荣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前提是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现被告程某由一直由其外婆唐忠英照顾,唐忠英已明确表示程某放弃对程海荣遗产的继承权,故程某对程海荣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被告程某某、黄小英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程海荣的遗产,作为程海荣的继承人应继承程海荣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程海荣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程海荣向原告借款发生在程海荣与被告唐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唐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债权,应认定为被告唐兰与程海荣的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生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借款人程海荣已死亡,被告唐兰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唐兰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唐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小国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黄小英、程某某在继承程海荣遗产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程小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唐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代理审判员 黄明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