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连法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永灿与被执行人卓振城机动车交通是个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永灿,钟伟清,卓英豪,卓振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连法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江永灿,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钟伟清,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卓英豪,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卓振城(卓振成),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除了应赔偿申请人江永灿、钟伟清经济损失以外,还需另外赔偿刘辉、林运菊、张辉勇三人经济损失,三案赔偿金额合计1388917.62元。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以(2014)河连法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卓振成位于连平县城某某花园某某阁A栋12**号(房产证号为:连230001****)的房产,由于两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卓振成位于连平县城某某花园某某阁A栋12**号(房产证号为:连230001****)的房产,拍卖所得用于支付三案赔偿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