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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文龙、倪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文龙,倪娜,周能武,赵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法定代表人王才有。被执行人孙文龙。被执行人倪娜。被执行人周能武。被执行人赵海燕。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文龙、倪娜、周能武、赵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18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