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25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李健、吴伯燕与王广恩、姜宝芹、王振涛、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吴伯燕,王广恩,姜宝芹,王振涛,王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580号之二原告李健,男,生于1978年9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吴伯燕,女,生于1980年9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王广恩,男,生于1955年4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姜宝芹,女,生于1957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王振涛,男,生于1983年3月3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王琳,女,生于1977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吴伯燕与被告王广恩、姜宝芹、王振涛、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吴伯燕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广恩、姜宝芹、王振涛、王琳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诉讼保全,为此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677号恒大绿洲小区6号楼1-801室房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李健所有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677号恒大绿洲小区6号楼1-801室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一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