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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江涛与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涛,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239号原告:张江涛。被告: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康庄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张江涛负担。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