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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其润诉史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其润,XX年XX月XX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蓓蓓,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周雅觉,XX年XX月XX日出生。上诉人张其润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0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投资纠纷,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故应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订立借款合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道XX号XX室为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