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4执1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闫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