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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徐长星与广州市怡网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星,广州市怡网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徐长星。被告广州市怡网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科新路旧猪场一社工业区3号205房。法定代表人张与明。委托代理人陈仲青,该公司员工。原告徐长星与被告广州市怡网啡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怡网啡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5日裁定驳回原告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裁定予以维持。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长星、被告怡网啡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仲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长青诉称:2015年5月7日,原告在网络购物平台京东原产团专营店购买了“柯可蓝Kirkland五种混合坚果果仁1.13kg”10瓶,共计1750元。根据网络页面介绍产品含有杏仁,但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并没有杏仁。原告因此对食品质量产生怀疑。经查找各项法规发现,被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含量标志,违反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六条规定的最小间隔表达方式。被告销售产品时虚假宣传,并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款1750元,并赔偿原告3倍价款5250元。被告怡网啡贸易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产品存在标签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标签瑕疵,被告同意退款,但原告需保证产品在质保期内,否则不同意退款;二、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在网络平台大量购买产品,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处购买“柯可蓝五种混合坚果果仁”10罐,共计1750元。原告收到货物后认为其网络页面介绍含“杏仁”成分,但实际为“扁桃仁”,且产品标签不符合标准,遂向网络购物平台等投诉。2015年6月2日,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被告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其经营的“美国柯可蓝五种混合坚果果仁”产品标准“碳水化合物为21g”,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被告严格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要求,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进行标注。另查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2条规定,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0.1。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被告提供的《购物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网络销售时以不含有杏仁的食品冒充杏仁进行宣传,存在欺诈,但原告所提供证据并不充分,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欺诈行为。本案争议商品标签标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关于营养成分修约间隔的规定,即“碳水化合物为21g”应标注为“碳水化合物21.0g”等,该标签标注虽然不规范,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原告主张适用三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该产品标签不规范,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因此,原告可要求被告退款。因争议商品已过质保期,已无退货必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怡网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长星货款1750元;二、驳回原告徐长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怡网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户:1157)。审 判 长  熊 娟人民陪审员  谈圣富人民陪审员  李万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扬书 记 员  谈炳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