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财保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廖仕剑等73人与深圳市泽阳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仕剑,何应光,张小平,葛新辉,韦兰英,深圳市泽阳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财保272号之一原告廖仕剑、何应光、张小平、葛新辉、韦兰英等73人,深圳市泽阳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员工代表廖仕剑,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盐亭县。员工代表何应光,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罗甸县。员工代表张小平,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青川县。员工代表葛新辉,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员工代表韦兰英,女,汉族,1985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田县。被告深圳市泽阳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新兴工业园一区A12厂房第三层东,组织机构代码79924825X。法定代表人麦秋艺。原告廖仕剑等73人与被告深圳市泽阳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市泽阳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85294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宝安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提供担保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泽阳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8529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朝 军代理审判员 吕 海 云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秀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