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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姚雪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雪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2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雪峰,男,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雪峰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雪峰于2016年1月24日至1月31日期间,在位于其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的家中,通过微信聊天虚构还款信用卡借款次日即可归还的事实,骗得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居民王某通过网络向其转款人民币10,000.00元。其后姚雪峰又虚构转款失败和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并全部透支才可索回损失并可多获好处,骗得被害人王某同意将信用卡额度提高至人民币87,000.00元,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形式陆续将透支款转给姚雪峰,共骗取王某人民币85,328.55元,并支付各项手续费人民币90.11元。所得赃款均被姚雪峰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雪峰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雪峰于2016年1月24日至1月31日期间,在位于其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的家中,通过微信聊天虚构还款信用卡借款次日即可归还的事实,骗得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居民王某通过网络向其转款人民币10,000.00元。其后姚雪峰又虚构转款失败和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并全部透支才可索回损失并可多获好处,骗得被害人王某同意将信用卡额度提高至人民币87,000.00元,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形式陆续将透支款转给姚雪峰,共骗取王某人民币85,328.55元,并支付各项手续费人民币90.11元。所得赃款均被姚雪峰挥霍。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姚雪峰在其家中被办案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雪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姚雪峰供述,破案经过,信用卡交易记录、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雪峰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雪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姚雪峰违法所得人民币85,328.55元,返还被害人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晶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初宝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