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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550号邵玉林与赵志刚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林,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邵玉林,女,汉族,1948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赵志刚,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8日,退休干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元,诉讼费613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111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志刚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志刚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焕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