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4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朱泽洋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朱泽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477-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星村(一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1737878。被执行人朱泽洋,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朱泽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泽洋无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其所有的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32457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732457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47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