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金锡明与浦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锡明,浦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锡明。委托代理人傅林军、李金生,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浦世平。申请执行人金锡明与被执行人浦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一、双方确认浦世平结欠金锡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00元,合计32000元。该款浦世平于2015年8月20日前向金锡明一次性支付3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浦世平负担(已由金锡明预交)。因被执行人浦世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金锡明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浦世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浦世平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浦世平无银行存款。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浦世平所有的坐落于锡山区xxxx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以(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506号一案依法予以查封(上述房产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因上述房产系农村宅基地房屋,且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宜直接处置。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浦世平无车辆登记。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浦世平无公积金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浦世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32275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385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金锡明通报后,金锡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浦世平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浦世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锡明不能提供浦世平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浦世平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锡明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浦世平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全兴执行员 刘文彬执行员 卢凤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军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调解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