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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081民初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邰国杰与邢彦龙、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国杰,邢彦龙,柏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081民初第956号原告邰国杰,女,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邢彦龙,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电话:151XX****XX.被告柏双,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电话:15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邰国杰诉被告邢彦龙、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