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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刚与赵宜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赵宜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赵宜群。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赵宜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刚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租车费36980元、利息3089元、诉讼费496元、执行费5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赵宜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赵宜群自2016年6月17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刚1万元,申请执行人李刚自愿放弃逾期利息并同意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