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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331号原告严某某,女,永寿县监军镇。被告巨某某,男,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筱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