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331号原告严某某,女,永寿县监军镇。被告巨某某,男,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筱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