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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志与被告姜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姜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609号原告唐志被告姜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与被告姜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唐志承担。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