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潘景峰与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景峰,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086号原告:潘景峰,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孙祖红。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萧耿。本院审理的原告潘景峰与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景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吕庆敏名下位于合肥市合裕路南柳荫塘幸福园小区*幢**室(房地权瑶产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景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吕庆敏名下位于合肥市合裕路南柳荫塘幸福园小区*幢**室(房地权瑶产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宗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