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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长印与王某某晓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长印,王某某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长印,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复兴区,证件号码130421196210153911。被执行人王某某晓艳,地址丛台区。申请执行人马某某长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403执恢1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