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长印与王某某晓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长印,王某某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长印,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复兴区,证件号码130421196210153911。被执行人王某某晓艳,地址丛台区。申请执行人马某某长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403执恢1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