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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马亚斌、阿拉善左旗凯申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马亚斌,阿拉善左旗凯申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93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郑国,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亚斌,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阿拉善左旗凯申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凯申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定代表人马亚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亚斌、阿拉善左旗凯申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03717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27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亚斌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时间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